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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丨票据权利的基本知识
现在我们将从多角度来分析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
7、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仅有必要条件。
小案例:
1996年10月9日,A公司为履行对B公司的购销合同贷款义务,通过C银行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4月20日。B公司受票后,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栏的中格签章,但未写时间,也未写被背书人之名。D公司收票后,为偿还所欠贷款,背书转让给E公司,在背书栏的首格签章予以背书,亦未注明时间和被背书人的名称。
提问:
(1)C银行可否拒绝E公司的付款请求?为什么?
(2)C银行可否以D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背书时间拒绝付款?为什么?
回答:
(1)可以。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背书人为票据背书的一定必要记载事项。
(2)不可以。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时间为票据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时间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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