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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委托陈某帮忙炒期货,陈某口头承诺保证只赚不赔,后亏损发生纠纷,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解答:在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亏损的部分到底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委托理财纠纷的审查处理,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且仅当受托人的受托理财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委托财产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托人正确履行了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就无需对委托人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由委托人独立承担责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委托人明知受托人违约操作,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本案中,委托人袁某直接向受托人陈某交付货币资金,并采取全权委托的方式将资产交与陈某管理、投资。关于投资品种、交易价格、投资数量、交易时间等具体操作都由陈某自己选择,陈某实际上享有了理财财产的控制权、处分权,袁某自交付资产后,便不再管理财产,除了分红,也没有对陈某的理财行为进行监管,最终造成了难以挽救的损失。由于陈某对资金的增减十分清楚,而袁某却恰恰相反,两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另外,当袁某将委托资产交付陈某后,对陈某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实际无法控制。
因此,按照责任分担原则,陈某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袁某承担部分责任。对于亏损应由陈某向袁某赔偿主要部分,具体比例由承办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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