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特许人首先应具备的条件:
(1)首先必须是企业,也就是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对被特许人(受许人)则没有此种限制,条例称为“其他经营者”;
(2)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而不是2004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持有商标”即可;
(3)强调应具有“统一的经营模式”,这也是特许经营的重要属性,因而作为特许人必须拥有统一的经营模式,而且必须在合同中与被特许人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
(4)强调以“合同形式”确立特许经营关系,开展合同式经营。
从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特许人首先应具备的条件:
(1)再次强调了必须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且具体地要求特许人应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对特许经营管理体系,特别是从特许人角度出发的管理体系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
(2)对特许人提出了“2加1”的要求,即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一规定对特许经营管理体系也直观地提出了法律要求,在整个特许经营管理体系中必须拥有直营店,而后才能发展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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