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8. 薪酬和生活工资差距的评估
4.4.8.1. 所有工人入职前,应向其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关于其雇佣条件的书面的和可理解的信息,包括在其雇佣前合法授予的薪酬、工资和社会福利。
4.4.8.2. 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行业基准,以较高者为准。任何情况下,工资均应该注意满足基本需要,同时提供一些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4.4.8.3. 对于以“计件”方式支付的特定工作(无论是在雇主场所还是在家中进行),小时报酬率应与被认证实体的场所中从事类似工作的工人的报酬率相当。如果没有从事类似工作的工人,被认证实体则能将相同活动领域和相关地区另一场所的报酬率作为基准。此外,上述计件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或协商工资或行业基准(以较高的为准)。
4.4.8.4. 应定期(至少每月)、及时支付报酬。每次支付工资时,应告知工人有关支付期的工资详情。
4.4.8.5. 应直接向工人支付报酬,或直接将报酬支付至银行账号,或以方便工人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使用数字化支付方式。仅在法律或集体谈判协议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允许以任何数字形式发放工资。
4.4.8.6. 禁止在雇佣期或培训期结束时一次性扣缴报酬的做法。
4.4.8.7. 只允许在法律或集体协议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对报酬作出任何扣减,以提供较大保护的为准。扣减工人报酬时,必须事先向工人传达扣减理由的相关信息。
4.4.8.8. 应按照法律规定或通过集体谈判确定的标准(以较高者为准)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一点二五倍。如果当地法规允许,也可能提供相同休息时间作为加班补偿。
4.4.8.9. 被认证实体应计算它们各自经营的“生活工资”。此外,被认证实体应将其生活工资与其报酬数据进行比较,计算其工人的“工资差距”。
4.4.8.10. 被认证实体应制定弥补工资差距和支付工人的生活工资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