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联合体投标中的资质增项问题,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特殊的法律规定,但可以根据既有规定推断出一些原则和指导思想:
1. **资质要求的满足**:联合体投标时,各成员需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如果某个成员缺乏必要的资质,而其他成员具备,理论上这个资质不足的成员不能通过临时增项资质来参与联合体投标,因为资质增项是一个有时限和程序的过程,不能即时满足投标需求。
2. **资质等级认定**:若联合体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整个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这意味着即使某一成员在投标过程中或之后增项了更高资质,投标时仍以联合体中资质较低的单位为准。
3. **资质互补性**:联合体成员间的资质应该是互补的,即各自持有不同但相互补充的资质,以便整体满足招标要求。这种情况下,增项资质可能不是解决资质不足的**途径,因为增项更多针对单个企业的资质扩展,而非为了联合体临时组建目的。
4. **长期规划**:企业如果计划经常参与联合体投标,可能需要提前规划其资质布局,包括通过资质增项来扩大自身的业务范围,从而在未来能更灵活地与其他企业组成资质互补的联合体。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直接关于联合体投标中资质增项的特殊规定,但核心在于联合体成员在投标时必须各自满足资质条件,且联合体的整体资质由其成员中最弱一环决定。资质增项应视为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应对特定投标项目的临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