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申报行为
1.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个人承诺书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2023年以前已提交评委会评审未获通过的再次申报人员,需提供新的业绩和成果证明明材料。
3.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4.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评审材料,申报系统中已四次提出审核意见后仍然存在问题的,各评委会承办部门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年度不再受理个人或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规范审核程序
1.各级主管部门须对上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评审表上须明确审核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或直接至相应评委会承办部门。
2.评委会组建单位须按照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申报评审条件及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规范评审工作程序
1.陕西省高工职称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各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12个工作日前,须将评审工作方案、资格审核情况(包括参与审核人员情况、审核未通过人员情况)及同意上会评审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评审委员会在任期内开展评审工作,期满后须按规定进行重新组建,并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不按规定换届重组开展的评审行为无效。
3.评审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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