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有两种类型的公司没有资格申请注销公司注册。
1、《公司条例》第749(2)条所指定的公司,例如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被认可为认可机构的公司。
2、已注册的非香港公司,通常也称为分支机构。尽管它们在当地有业务,但由于没有被视为在香港设立营业地,因而没有法律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进入香港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
1、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注销公司;
2、在取消注册申请之前的三个月内,公司尚未开始运营或业务,或者尚未运营或开展业务;
3、公司无未偿债务;
4、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当事方;
5、该公司的资产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任何不动产;
6、如果该公司是控股公司,则其子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任何不动产;
7、该公司已获得税务局局长出具的《注销公司无异议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