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种机不具备使用性
依法返还货款
案例分享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此次蔬菜播种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案情回顾
某食品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购买一台气力式蔬菜播种机,价格15万元,食品公司将15万元货款付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也将该播种机运输至食品公司管理区,并负责安装、调试。食品公司经使用后认为新购买的气力式蔬菜播种机设计存在重大缺陷,遂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设备鉴定
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蔬菜播种机进行质量鉴定。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蔬菜播种机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的鉴定意见为:涉案机器播种后,外侧两垄土壤呈现分层,上层耕作层深度不满足种植物要求的耕作土壤深度。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食品公司、科技公司之间虽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食品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科技公司也将货物(气力式蔬菜播种机)交付给食品公司使用,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科技公司交付给食品公司的气力式蔬菜播种机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涉案机器播种后,外侧两垄土壤呈现分层,上层耕作层深度不满足种植物要求的耕作土壤深度,该鉴定意见说明科技公司交付给食品公司的气力式蔬菜播种机存在缺陷,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质量上不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食品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科技公司向其返还货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给食品公司货款15万元,同时食品公司将气力式蔬菜播种机退还给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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