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欧洲内部销售市场协调局提交申请书:当局对指出满足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审理,给予办理日和注册号。
2、审理并开展在先商标检索:将申请报告提交各成员国开展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交送内部销售市场协调局。
3、对商标开展形式审查并公告:假如办理已基本注册成功即公示,自公示之日3个月为质疑期,27成员国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质疑,没有质疑或异议不设立,商标予以注册。
4、若驳回申诉转单一化国家办理:假如申请者办理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诉,申请者能够在3个月内将欧盟国家商标转化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独立的商标申请,其原办理日及优先选择日一样具备。
5、驳回申诉提出异议办理复审:假如申请者办理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诉,申请者提出异议,能够向欧盟国家商标复审委员会办理复审,在有原由指出欧盟国家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判决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规章的状况下,还能够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