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国家经济新形势、新需求的发展,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让此前的“75号文”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59号文”)中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操作规程》也相应被《操作指引》取代。相比于75号文,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拓展了监管范围。37号文在“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境内居民”的定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1)相比于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2)相比于75号文,简化并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3)“境内居民”定义区分为“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而“境内居民个人”则包括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在拓展监管范围的同时,37号文对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和资金往来方面大幅放松了限制,为跨境投资手续的便利提供了外汇管理法规方面的重要支持。如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取消外汇收入限期(180天内)调回境内的要求、放宽了“变更登记”时间要求等。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37号文”是对“75号文”的颠覆,对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及VIE结构有着重大影响,返程投资的登记更便利了,灰色操作空间更少了,违规成本更高了。而对于VIE架构是否纳入了返程投资的大概念底下,以及补登记程序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以及处罚的金额是多少等问题仍有待出台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