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Ø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Ø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Ø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Ø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Ø 注:股东当中不能有外资成分,自然人股东和法人都不能是外籍人士或者港澳台人士。
Ø (法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6月15日颁布的第34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申请材料
Ø 1、申请书
Ø 2、营业执照;
Ø 3、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及股东构成信息
Ø 4、主要人员材料
Ø 5、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场所的提供房产证,租赁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
Ø 6、企业章程(章程信息须与企业较新工商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办理时限:
Ø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