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3)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完成相关申报税工作,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如因乙方延时税务申报造成的税务惩罚或未经甲方同意多缴税金又无法弥补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处理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5)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6)在每月月度结束后25天内,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
7)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