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内容表达不明确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时候,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此并不陌生,通常会用澄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将不清晰的意思表达清晰,便于投标人编写标书。那么招标文件如何合法合理地使用澄清,以及澄清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跟着西北国际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澄清起因
1、应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10号令)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第五条中公告内容规范,或者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其中对于内容缺失或表达不清晰的地方,应使用“澄清”方式进行说明,对于内容存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能进行“改正”而不是“澄清”。
当潜在投标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这两个文件下文简称为标书)之后,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在标书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异议,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2、招标人主动澄清
招标人在标书发出之后,如果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主动发起澄清。
(二)时间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标书发出之后、开标之前,招标人可以对标书进行澄清或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开标之后发现标书存在问题的,如果澄清会影响评审或违反招标投标“公平性”原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终止当前招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形式及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标书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评委进行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澄清内容
澄清只能针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获取标书的内容,而不能对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的内容进行澄清,否则会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
(五)违规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澄清时限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废标的常见类型及构成条件,你都清楚吗?”的相关介绍,关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需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量准确、细化,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招标条款及评分规则,降低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次数,确保招标文件的一次完整性。希望西北国际项目管理小编的整理会对你有所帮助。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同时公司正在火热招商加盟中,欢迎加盟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