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招标行业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这三种都是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招标采购一方从多名市场竞争经销商中选择中标者。在招标采购的实践活动过程中肯定会采用这些方式,但这些方式各不相同、都有着重点,那么,这三者又有何不同?今天,招标代理小编为大家做一下梳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类似,都是发布消息邀约不特定的经销商前去参加价格,在经销商提交初次密封性价格后,由谈判专家工作组/商谈专家工作组与各经销商进行若干意见轮交涉,确定**的技术标准及价格等条件,并形成交易量经销商;
区别:1. 竞争性磋商对阶段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见国家财政部 财库[2014]209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2. 竞争性磋商通过得分来确定交易量侯选人,而竞争性谈判不用得分,以价格为核心;
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标准均是事前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性价格,并为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办法进行审查,**形成中标人(交易量经销商)。与前两种采购方式对比,购置周期时间较长,重要环节的规定比较细腻和严格。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5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经销商确定方式、文件派发时间、回应改动期限、审查方法、审查着重点。
1、经销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消息的形式以邀约不特定的经销商来参加招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消息外,还可由招标人、审查专家分别作书面形式推荐,或者是以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建立的经销商表中任意提取。
2、文件派发时间不同
公开招标自标书开始传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不可低于20日;
竞争性谈判是以交涉文件传出至经销商提交初次响应文件截至不可低于3个工作日内;
竞争性磋商是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传出至经销商提交初次响应文件截至不可低于10日。
3、回应改动期限不同
(1)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传出的招标会(购置)文件进行必要的回应或改动,若其需要回应或者改动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经销商文件定编的,则至少应在招投标截至时间15此前,以书面通知通告所有获得标书的潜在性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则理应延期经销商提交投标书的截至时间;
(2)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则是在提交初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时3个工作此前,以书面通知通告所有接受交涉文件的经销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内,理应延期经销商提交初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时;
(3)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理应在交初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时至少5此前 ,以书面通知通告所有获得商谈文件的经销商,若不足5日,理应延期经销商提交初次响应文件的截至时间。
4、审查方法不同
(1)公开招标的主要审查方法分为综合评标法以及**评定价法;
(2)竞争性谈判的审查方法则是交涉工作组所有组员集中与单独经销商分别进交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价格以及**价格,随后招标人从交涉工作组提出的交易量侯选人中挑选出***购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价格**的经销商作为交易量经销商,并将**结果告之所有参加交涉的未成交的经销商;
(3)竞争性磋商的审查方法是竞争性工作组所有组员集中与经销商分别进行商谈,在明确购置需求之后,要求所有经销商进行**价格,**依照商谈文件规定的各类审查因素进行量化分析指标值审查,评分**的经销商即是招标备选经销商。
5、审查偏重于不同
(1)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占一定的成绩比例,能够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上的中合,但结合实际,往往廉价更容易招标;
(2)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的则是“综合指标值”。在阶段的商谈中,可以更明确购置需求,使经销商相应更符合项目实际。而在**价格中,采取的也是综合评分。也是对经销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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