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招标代理行业的人员都清楚,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作为招标业主与招标代理机构达成合作的纸质文件证明,在很多方面都是要明确确立好各个服务内容事项的,以免签订后产生纠纷矛盾。也因此,对于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审查及风险把控就显得相当重要。今天,西北国际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如何做好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查工作。
一、招标代理服务是什么?
顾名思义,招标代理服务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具体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包括三类服务:
**,咨询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现行**的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招标项目当地实务审查尺度,就招标项目为委托人提供实体和程序的咨询服务。
第二,文件编制及审核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和招标人沟通,确定招标方案、招标工作安排、投标人资格要求、工期等时间安排、报价方式、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等,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程序组织类。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的组织招标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性活动,并将招标相关文件报招标人审核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事实上是双方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上述三类服务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
二、招标项目是否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不是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要向当地住建委进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备案过程中招标人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招标人自行办理可能存在程序上的不便利,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则可以避免该程序。此外,必须招标的项目,通常具有项目规模大、投入金额多的特点,为了更加规范的进行招标活动,招标人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结构是较为直接的选择。
因此,从效率、便利和专业性的角度考虑,实践中招标人开展必须招标项目通常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三、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整体情况来看,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直接规定招投标代理服务合同必须进行备案或审批的法规。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仅在个别情况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
住建部仅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4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要提交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因此,关于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的判断,需要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规范性文件来判断。以北京为例,因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招标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将该合同报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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