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以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可能会存在双方自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当然,为了后续修改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各方还是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各种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股权转让合同
由于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般都需要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些地方还要求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才可以作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依据。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常都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就股权转让事宜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通知和确认,进而进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注意:以上合同只是示例,每个企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尽相同,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签订保密协议时好咨询专业律师代写。
欢迎来到登尼特集团有限公司!登尼特是一家跨国跨业的集团公司,国际总部设在香港,亚洲总部设在马来西亚,中国总部设在深圳。登尼特集团于 1999 年在香港创立,20年丰富经验。
登尼特服务业务有:贸易合同、跨国律师咨询、企业法律顾问、拟定审理合同、投资协议拟定、商标注册、项目融资、上市孵化/辅导、品牌营销、网站制作、尽职调查、解决方案
请联系我们:
香港咨询热线 852-27826888或深圳热线86-755-82148617电话:刘小姐 0755-82143494,或访问中心网站www.capitalplusclub.com。登尼特欢迎各位商家随时来访本公司: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208-212号四海大厦7楼702-703室, 或到中国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16楼全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