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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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每2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申请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三)近3年来,订立、履行合同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无故意违约或者欺诈行为;
  (四)信誉良好;
  1、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
  2、属于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3、纳税信誉等级达到A级;
  4、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第七条申请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请人应当于认定年度的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