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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经济评价及费用分摊
水利工程项目中经济评价是对工程项目在计算期(包括施工期、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内投入产出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方案的一系列过程,以对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作出**的分析和评价。经济评价是评价项目可行与否,进而决定工程能否立项建设的一个重要依据。
而一些多目标、多用途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在作经济评价时往往会涉及到不同受益部门(如灌溉、发电、工业供水、城镇生活供水等)或不同受益地区。因此,对这类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的投资和年运行费,通常要在各受益部门或地区之间进行费用分摊的分析计算,以确定工程合理开发目标,并为方案提供各种费用及计算依据。
二、总包管理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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