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开业一年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自己符合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并有申请认定的愿望,可以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连续两年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企业经营、信用和合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连续五年以上省级“守重”企业,在企业经营、信用和合同管理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特别**、信誉度高的企业或者知名品牌企业可适当放宽年限。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除提交市级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2、认定企业规模的证明;
3、企业获得的其他与信用有关的荣誉证明。
办理时限:申报的起至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