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
**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
1、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2、国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
1)、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3)、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2)、派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3)、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万可上岗。
第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范围与计价
1、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壁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注:1、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 ,则按原值入账。
2、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以上就是对上海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上篇)的详细讲解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想要合作或是其他疑问都可以找我们畅捷固定资产管理,我们一定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