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三)作为压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没有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督检验技术法规、标准依据;
3、监督检验单位及人员,监督检验工作起止时间;
4、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5、对建设、监理、安装、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报告;
6、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专项监督检验报告;
7、安装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8、对遗留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
9、监督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验报告由监督检验人员填写,经监督检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之前,监督检验单位应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正本1份交建设单位,并将该报告的副本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1份、抄送安装单位各1份。
第四十三条
压力管道工程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将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的监督检验资料和记录分类、标识、编目,建立监督检验档案。监督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验档案封面,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单位名称、开工日期及档案编号;
2、档案目录;
3、申报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的有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防腐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
5、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资格及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6、监督检验记录,包括监督检验交底会议记录、《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及整改报告、历次监督检验记录;
7、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
9、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1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验档案应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