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史弘展介绍,青海省1995年**建立**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该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和2017年先后9次提高了**工资标准,**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此次是第10次提高**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00元,增幅为13.3%。
此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此次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工资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统计,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调整**工资标准的平均间隔为2-3年,我省现行标准从2017年5月至今已执行两年多。”史弘展说,两年来,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实际水平不断提高,分别达到月人均6378元和7242元,年均增长13.5%。目前青海省现行**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应随着职工实际工资、消费价格、低保标准的变动而相应调整提高。
史弘展表示,这次提高**工资标准,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