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煤电联营。鼓励煤矿项目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联产项目开展煤电联营,对煤矿在新建项目核准、申请核增产能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安排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和开工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煤电联营项目。重点支持煤矿、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项目、集中供暖热网三方开展长期稳定的联营。
(四)鼓励发展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挥煤电联营优势,降低发电成本,促进煤炭矿区循环经济发展。电力企业应积极利用矿区中煤、煤泥以及具有一定发热量的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资源,充分发挥运距短、储存成本低、发电成本低等优势,统筹考虑建厂条件、电力市场、供暖供热、本地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等诸多有利因素,优先安排低热值煤综合利用电厂。
三、优化存量资源配置
(一)支持异地煤电交叉持股。提高煤炭调入地区电煤保障水平,鼓励煤炭净调入省(区、市)燃煤发电项目与其他地区煤矿通过交叉持股实施煤电联营。各地应结合电煤运输格局,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具有长期稳定电煤供销关系的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
(二)鼓励通过合并重组实施煤电联营。支持在运燃煤电厂和煤矿**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通过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途径实施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