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煤电联营的重大战略意义。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燃煤发电是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煤炭、煤电同属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高度相关、互为前提的上下游产业。国内国际发展实践表明,煤电联营有利于增强煤炭、电力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煤炭、电力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煤炭清洁**利用,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煤炭、电力企业实施煤电联营的进程逐步加快,综合成效日益显现。有关地区和煤炭、电力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能源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统筹谋划、顺势而为,打破界限、**壁垒,构建煤电利益共同体,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明确煤电联营发展方向。新规划建设煤矿、电厂项目优先实施煤电联营,在运煤矿、电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加快推进煤电联营,鼓励大型动力煤煤炭企业和火电企业加快实施煤电联营。
(三)细化煤电联营实现形式。煤电联菅包括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煤电企业合并重组等形式。煤电一体化指煤矿、电厂由一个法人主体建设运营;煤电交叉持股指煤炭、电力企业相互参股电厂、煤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煤电企业合并重组指煤炭、电力企业集团层面通过吸收合并、控股合并、新设合并等方式实现煤电产业融合。
二、加强增量规划引导
(一)重点发展坑口煤电一体化。统筹推进大型煤电基地规划建设,综合电力外送通道、消纳市场、本地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坑口煤电一体化项目。鼓励煤炭净调出省(区、市)内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采用煤电一体化模式,或煤电相亙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项目设计建设中,应统筹燃料运输、煤矿疏干水复用、低热值煤就地消纳、锅炉灰渣回填复垦和井下充填、电站余热利用等,发挥产业协同优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优化推进中东部省份煤电联营。在符合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及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中部省份新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应优先在本省大型煤炭基地内布局,争取实现煤电联营;东部省份新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应优先考虑煤电联营。鼓励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推进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先进产能,各地在安排项目核准、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煤电联营发电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