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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定向债务融资计划”全解析
定融产品背景简介
定融的交易规则
定融的法律地位
监管对定融法律地位的观点
写在前面
目前,国内金交所一大业务品类是定向债务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定融”)。因各金交所具体实践,产品名称可能有所差别,这类产品又可能被称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融工具、直融计划、定融计划等。但究其本质,上述产品当为同类业务。
一直以来,作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金融创新产物,这类产品一直甚少为市场人士所熟知。金交所从业人员、监管人员,乃至一些业界专家,对这类交易模式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总体而言,市场对于定融的类型认定存在三种主流观点。
观点一:定融属于通道业务
不能否认,金交所B2B模式下的单一资金摘牌某一特定定融产品的业务,与通道业务的特征是比较接近的。尤其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券商的单一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上层金融产品资金池时。不过笔者认为,目前在金交所交易平台挂牌发行的定融产品交易结构,还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监管认定的通道业务。
所以本文认为,与金交所的通道业务相比,其本质在逻辑关系上讲属于交叉关系。
观点二:定融属于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规定以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如果定融产品被定性为资管产品,则应当适用资管新规并受到相应监管,即发行和销售该产品均需事先取得资质。没有取得相应资管牌照的金交所,将应叫停该业务。
事实上,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一般都是没有发行或代销资管产品的资质的。对大多数金交所来说,他们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取得资管牌照(当然,部分背景强大的金交所或其股东,可能持有公募基金管理等相关牌照)。至于一些金交所假借金融资产交易之名行发行资管产品之实,则是明显的违规业务。
那么定融产品到底是不是资管产品?笔者认为不是。作为直接融资类业务,一般的金交所定融产品与资管业务存在诸多差异。详请见下文解读。
观点三:定融属于私募债
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来源于私募债就是定融产品的别称之一。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属于把问题简单化、理想化了。仅仅从其高风险、高收益率,没有被监管明确定性这些表象,而单纯将其归类为私募债,是在回避定融的交易结构与产品逻辑前提下的结果论。
**部分 定融产品背景简介
近几年,各大金交所都推出一种全新的业务品种——定向融资计划。该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一定收益率,到期返本付息,募集资金直接投向挂牌方。由于该产品发行要求不高、认购门槛低,以及相对于其较低风险下的较高收益,使其一度大卖特卖。
笔者虽未能考察确认究竟是哪一家金交所**推出定融模式,但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金交所是业界的先行者。
其实在定融产品刚诞生的2013至2014年间,此产品在市场中反响平平。一直到2017年,在相应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定融产品终于迎来了一段时期的爆发式增长。各大金交所纷纷开始了“双线作战”策略:线上登陆各类互金平台售卖产品,线下则借助众多经纪类会员撮合交易。
然而,随着金融监管补短板的不断深入,金交所也很快迎来了严厉的监管。
2018年3月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下发了整治办函〔2018〕29号文《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以下要求:
1.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2.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涉嫌**政策要求的资管产品。
虽然定融业务作为直融类业务,难称其为资管产品。但由于一直以来其业务分类不明确、法律地位不清晰,在此次监管整治中最终还是被波及了:各大金交所为了保全自身,大多选择与互金平台更为谨慎地合作。于是定融产品纷纷从平台上撤下,转向线下由承销商(不同于资管行业承销商,角色类似于居间方,并不参与交易)推介销售。
2018年11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
意见要求地方各金融资产交易所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不得与互金公司开展合作;建立不低于资管新规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违规业务分类化解存量等。这似乎给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定融产品下了定义。
第二部分 定融的交易规则
一、交易结构
二、交易流程
(一)主体入会
大多数金交所一般设会员制,无论挂牌方及投资者或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均应当入会。
融资方即挂牌方应先向金交所发起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级报告、财务报表等,申请成为金交所会员。
(二)准入审核
金交所审核挂牌方资质,综合考量背景、评级、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及增信措施,决定是否准入并给出一定融资额度。
各个金交所的准入标准有较大差异。出于风险控制角度的考量,大多数平台要求挂牌方评级AA或交易结构中有强担保主体。
2018年经济下行,资本市场频频暴雷。基于此,多数金交所对民营企业、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企业严格控制,甚至禁止准入。实际上绝大多数挂牌方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这类融资平台往往有较多的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棚改、民生项目等,融资需求巨大。这也就是通常会在金交所做的政信类项目。
(三)签约
挂牌方及相关主体签署法律文本,聘请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四)产品挂牌
金交所登记备案,发布挂牌公告。
部分金交所在上会时,不要求挂牌方披露资金用途,资金走向难以把控。
(五)投资者认购
投资者根据金交所发布的挂牌信息,办理入会手续,签署认购合同,完成资金交割。
(六)产品成立
金交所发布定融产品成立公告,产品成立,开始起息。
(七)产品兑付
挂牌方按约付息,到期还本。
三、资金路径
1、认购时:投资者→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户)→挂牌方
2、兑付时:挂牌方→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户)→投资者
为监督挂牌方专款专用,实现风险隔离,通常聘请银行成为资金监管方。金交所作为交易平台,对交易数据、资金结算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交易相关法律文本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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