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是这一点在机关事业单位想要实现却是难于上青天。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和编制人员的薪资待遇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近两年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各省市正在精简编制,有的省份已经完成编制改革,而有的省份还在进行中。近些年社会一直都在呼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同工同酬,但这也仅仅只是呼吁而已,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这几年,政府只能在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上做出努力,尽量使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靠近在编人员。短时间内较难全部实现到位,主要理由如下。
一、工资制度不同
现在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工资制度已经完善和比较成型了。例如,公务员序列一般使用一套工资制度,但是警察等有警衔工资之类,相对比较细化。事业单位由于类别很多,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类事业单位又有不同的工资制度。但是聘用制人员,很难参照制定同样这么多的政策制度。但是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在改革的过程中,实现了聘用制人员能和在编人员同岗同酬,这主要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或者差额事业单位。
二、人事制度不同
人事制度与工资密切相关,因为按照现有在编人员的工资测算方式,随着工龄的增加,以及职务的提升,相应可能会提升工资,工资提升之后,社保缴费、公积金缴纳等也会相应变化调整,这是一个系统而完善的流程。聘用制人员一般也不会有职务的变化,在人事管理上相对比较单一,所以也不好完全进行参照。例如,某行政单位,同时进来一个公务员和一个聘用制人员,核定的工资数额是一样的,5年之后公务员提拔为副科长,工资会相应提升,但是聘用制人员无法提拔,工资无法也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