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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应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前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不得包含“出境旅游业务”。
三、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将名称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为“旅游”或“旅行社”。
四、设立旅行社应当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五、设立旅行社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导游员应完成电子导游证换发,注册单位为本市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
六、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七、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八、拟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地址一致。
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形式符合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