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高某与被告方某、李某系同村村民。2005年10月27日高某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方某将一五间自房屋以13万元转让给高某。合同签订后高某向方某支付3万元,即搬进去该房屋居住,2006年9月方某和妻子李某搬离该房屋,高某分别于2006年1月9日支付7万元、2006年10月26支付3万元。后方某妻子李某称对卖房不知情,认为合同无效,要求高某返还房屋。2017年高某将方某及方某妻子李某诉至法,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真实**。【裁判要旨】原、被告于2005年10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已**履行了自己交付全价款的义务,被告也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理使用,但未履行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李某辩称方某给原告高某卖房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在合同上签过字,本案与自己无关。根据《**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