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检时间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灾区截至9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 基本程序
•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 企业交纳年检费;
•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 提交文件
• 年检报告书;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 分类
• 对B级企业有哪些规定?
•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法规行为的。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情况处理
• 不合格情况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额;
• 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措施
•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进行处罚。[1]
• 其它情况
• 未参加年检的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限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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