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解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我校现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勹训,经考试及格,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培训与鉴定内容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关系协调师: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 综合评审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 综合评审
劳动关系协调员(3级):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中大科教职业培训,.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在广州入户
,广州市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学校,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疋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中大科教职业培训,.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在广州入户
,广州市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学校,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以上所称“本职业”是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上所称“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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