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介绍: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建设依据国务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二、报考条:1、凡遵守国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