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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保护条例编辑(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 第二次修订)
[2] **章 总 则**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国家法令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四、第八条**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八、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九、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删去这一条第五项。十、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十一、删去第二十条。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电力变压器在电网系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是电能输送的枢纽,通过变压器的调节,能够满足不同电压需求的用户需要。所以电力变压器能够正常运行关系着电力系统的稳定以及用户用电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国电力变压器的问题还广泛的存在,严重的影响着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用户的用电质量。因此我们需要提高对电力变压器的重视,做好日常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履行自身的“职责”。本文主要针对电力变压器的保养和维修进行详细的分析。
近年来,各地一些用电企业因对用电设备疏于管理,缺乏必要的维护与保养,因而造成电力事故的频发,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大的危害,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确保您的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供电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及安监局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企业要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每年必须定期进行电力设备维护与保养,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能及时发现无功补偿是否正常工作和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隐患,**设备运行中的缺陷,尽早降低用电成本以及延长电力设备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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