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 徐汇合同纠纷律师 公鼎供
徐汇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现有的律师服务团队,其中不仅包括具有公检法系统工作经验的经验丰富法律界人员,也包括引进和培养的毕业于国内外有名法律院校的优异人员;不仅包括**大学及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也包括来自**大学具有丰富法律培训经验及律师执业经验的教授;不仅包括来自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名的法律顾问,也包括我们高薪聘请的前沿一线法律专家。
核心内容:委托合同与代理之间存在着某些程度上的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此,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委托合同和代理之间的区别之处。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1、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2、特殊委托合同
(1)第三人知道委托人时
①直接约束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与显名代理相同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对委托人不具有拘束力。
(2)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时
①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
(二)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就特殊委托合同中的一些行为可算是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
(一)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388号永鼎大厦701室 地铁1号线汶水路站下
法律服务热线: 400-999-7576
公鼎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ongdinglaw.com/
手机号:15317313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