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