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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导读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2、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3、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4、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5、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
6、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7、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方法计算风险暴露:
(一)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本净额5%的,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二)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70亿元人民币且低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三)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0.5%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8、对于同业客户,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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