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分或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审批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2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申请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