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委关于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决定民委发 〔2017〕142号公安、军委政治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门、直属各单位: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立足我国国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门深入贯彻以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决策署,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扣“两个共同”主题,奋发图强、砥砺前行,不断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内涵,创新理念、手段、方法,在全社会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择优推荐、严格评审、社会公示,国民委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等198单位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单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中华民族一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锐意进取,苦干实干,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上作出表率,在促进各民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