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放债人牌照申请 放债人牌照香港放债人牌照申请根据《香港放债人条例》,任何公司在香港欲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放债人的领牌事宜及放债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规。 香港放债人牌照规机关 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 (现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在牌照上签注的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 警务处处长:负责执行《放债人条例》,包括审查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签注的申请,以及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 在申请香港放债人牌照的过程中,须经过警务处牌照科的严格审查。香港放债人牌照申请所需文申请人具备理放债业务能力的文证明1.申请人财务状况的文证明2.租约3.业主的许可证明4.由屋宇署签发的 “佔用许可证 ” (入伙纸 )5.于土地注册处查 阅 处所的《土地登记册》6.处所内的平面图7.周年申报表 (如申请人为公司 ) 就牌照申请而做出的裁定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考虑以下因素:(1) 申请人是否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如与经营业务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