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石家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具体内容可咨询:tel:0311-8925217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4. 通过复审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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