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你的商标被侵权,缺失版权登记会给你的商标带来致命一击!相信大对炒的沸沸扬扬的“兰博基尼案”记忆犹新吧?“兰博基尼”在这场官司中,惨败的主要原因是未能证明“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也就是说,“兰博基尼”未能证明其“公牛标志+盾牌”的商标元素是由其所创作完成的。而兰博基尼大的败笔便是没有对商标图案进行版权登记!首先,为什么“商标著作权”在兰博基尼案中是如此重要的呢?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响的商标。”而大都知道,“著作权”即属于上述法条中所述的“在先权利”的情。而大也都知道的是,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而“兰博基尼”提供的那份“经过公证”的“宣誓书”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居然为1999年!这与“兰博基尼公司”在其递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即兰博基尼在1994年就完成了商标注册相悖。因此,“兰博基尼公司”也就未能证明早在1963年推出的一款量产车型350GTV上就开始使用“公牛+盾牌”的图标志直到今天。相信大都明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