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接下来票据宝小编就对票据无效的分类和票据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进行详细介绍。 票据无效的分类 根据票据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票据和部分部无效票据。全部无效票据,是指不具备**形式要件而自始无效的票据,亦即欠缺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必要格式的票据。持这种票据的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无论恶意或善意取得,债务人均可行使抗辩权。部分无效票据,是指除***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或签章无效的票据。票据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票据无效?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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