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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计息的规范
票据是表外业务,不占用信贷资源,已成为许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增加盈利的重要手段,所以规范柜面票据业务的操作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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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的(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照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于各行重点客户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客户,若有特殊计息需求,可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在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时,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存期分为3个月、6个月。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间为12个月的,保证金存款存期可按12个月计息(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转出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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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息方式,应与承兑申请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金应按协议确定的比例于承兑出票前足额收取。纳入承兑汇票保证金核算账户核算,且保证金与银行开立的票据必须一一对应,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到期且托收回款转入保证金账户后,应立刻在系统中对该款项实施冻结,避免该类款项不受系统控制。
网点利息的计算应按约定的利率、期限逐笔准确计提,复核的柜员应定期复核,以防止利息计付差错,或因操作错误导致未按人民银行[微博]存贷款计息规定支付利息,由此不仅不利于客户关系的维护和拓展,还存在外部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甚至引发客户投诉的声誉风险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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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票据因公示催告或由失票人提出诉讼,票据权利人必须等到挂失止付**期过后,由法院撤销公示催告程序或判决后才能获得付款。由于在操作上有相关时间的规定,在结束公示的程序后,票据权利人是否拥有期间利息的追索权?由于出票行拒绝票据权利人提出的应享有期间利息的要求,这也是经常引起纠纷的一个方面,经办柜员如何应对这样的纠纷?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出票行均应按照票面金额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在此结算过程中汇票款的支付不计付利息。
由于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对票据丧失公示期或失票人提出诉讼时,从票据到期到实际解付日之间的利息支付问题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来实施,即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因此,出票行如无合法的“抗辩”,应该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从票据到期日到实际解付日之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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