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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等特征,所以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经济生活中,宽泛发挥着流通、支付和融资功能,但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票据纠纷。在处理票据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相当常遇到的就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因为实践中普遍存在机械地理解票据无因性内涵的情形,错误的将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等混为一谈。
在处理票据纠纷时,我们应牢记,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换言之,票据行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基础关系(原因基础)的影响,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以产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原有关系不存在、内容发生变化,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合法**且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关系不能混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
原中南集团向中银公司申请贷款,将农行东郊办为引进资金而签发的、以原中南集团下属企业解放军9560工程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并签订了《人民币贷款合同》,形成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贷款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后,应原中南集团、中银公司要求,农行东郊办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变更为中银公司,重新签发了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的票据,从而中银公司与农行东郊办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即票据关系。
【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诉中银信托投资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上诉案(**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该案在上诉中,农行东郊办以承兑汇票抵押贷款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及中银公司诱骗其签发没有商品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抗辩,但相当高院并没有采纳该主张,认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经查,农行东郊办签发并承兑的两张承兑汇票要素完整,中银公司取得票据并无恶意,且支付了相当对价,上述两张票据均为合法**。农行东郊办作为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人,负有到期按票面记载金额无条件兑付的义务,不得以票据意外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由拒绝付款。”
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风神公司为宝硕公司提供相当高额担保,与中信银行签订《相当高额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内,于2005年10月25日,中信银行为宝硕公司开立了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收款人是保定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中,风神公司主张德利得公司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且为宝硕公司关联公司,该汇票并无真实交易背景,中信银行违反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法定义务,该承兑协议无效,故可以相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但相当高院认为,虽然《票据法》第10条规定了票据行为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该条规定应属于管理性法条,基础关系欠缺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另外,《票据法》第13条也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本身,该案中,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即使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也不能认定票据行为无效。
但应注意的是,强调票据无因性是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非法持票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无因性原则,还应把握该原则的除外情形——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后才能与基础关系(原因关系)相分离,当事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重庆创意有色金融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票据纠纷上诉案(**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在该案中,相当高院虽然承认涉案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符合《票据法》第22条及相关规定,应认定为**票据,但持有该票据的创意公司仍不享有票据权利。原因是,相当高院查明,白银有色公司与重庆有色公司、重庆有色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的签发及背书转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及有关政策。所以,即便创意公司主张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但该主张也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不得支持。由此可见,在票据**的前提下,也只有正当的持票人才能成为票据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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