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 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被吊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中第八章——罚则——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款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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