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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债务或计划外生育等问题而搞假离婚,往往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债务反而由实际欠债的一方承担,使得许多债权无法实现。虽然法律上对此作出制约性规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偿还,但时过境迁,在执行中往往不尽人意。
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往往在结婚时有的采取欺诈手段或者胁迫、骗取的方式领取结婚证;在离婚时,以欺诈、欺骗的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等,民政机关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很少予以审查。
三、是否存在违法性
在非诉离婚协议中,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订立协议时往往存在违法现象。
四、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常常对履约的时间、地点、场所、方式等重要因素缺乏严密的安排,导致日后无法操作。
五、是否具有强制力
一般离婚夫妇都有一些矛盾和怨恨,加之日后经济承受能力及再婚等因素的影响,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可能心平气和地按时付款。而非诉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到时侯还得走诉讼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