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审查和检验:
1.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一份“关于产品配套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申请公函”,函中应注明要求配套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及有关主要防爆参数等内容。
2.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已取证产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对于本中心检验发证产品可不用提供上述复印件和说明书。
3. 设备制造厂应对所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防爆参数**性和真实性负责。
4. 设备制造厂应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阻抗匹配、精度等级等基本性能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