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产品执行标准的**性。
技术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中国相关标准变化需对技术文件整改的,制造商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审。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评审,重点评审制造商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
第二十九条 产品检验。延续安全标志时原则上应进行产品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大型设备延续安全标志时,提供样品有困难的,可先期延续安全标志,待延续后的产品首批进入中国境内时,再实施检验。
第三十条 终审与延续安全标志。经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综合审查,符合延续安全标志相关要求的,延续一个**期的安全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