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程序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终审与证书发放。其中,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审查的相关要求与**申办程序中的一致。
第三十二条 产品检验。制造商应在产品进入中国境内且具备检验条件后,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检验申请;安标国家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任务。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原则上应在产品具备检验条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终止本批次申办。
第三十三条 终审与证书发放。经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综合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发放附有产品制造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已取得批次安全标志的产品,制造商再次申请其安全标志时,若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更,且制造商做出相关承诺时,可免于技术审查,在取得安全标志后两年内免产品检验,仅进行样品的一致性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