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五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原则上是产品的制造商。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安全标志独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请时,可由成套或系统类产品的制造商申请。制造商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办理申请事宜。
第六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在国合法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专业化的产品生产能力、设备、技术力量,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其他有关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