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